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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月1日前通过初审会为界 IPO预披露新规“新老划断”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9日 信息来源:浙商创投

   针对市场上关于上海冠华和福建龙洲运输两家企业预披露时间不符合证监会新规的说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表示,《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2012年2月1日前通过初审会的企业仍按老办法进行预披露,即预先披露时间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5天,上述两家企业属于此类情形。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除上述两家公司以外,属于此类情形的企业还有42家,其中主板29家、创业板13家。为便于市场准确理解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相关工作,证监会有关部门将在其网站公示的首发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备注栏中对“2012年2月1日之前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预披露的企业”进行标注,同时对已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备注栏中的内容将进一步明确为“已通过发审会”。

    此外,根据证监会要求,对2012年2月1日前未通过初审会的企业,在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满足落实完毕反馈意见、财务会计资料仍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安排预先披露,其后将安排初审会和发审会。

    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每家企业落实初审会意见以及准备上会材料的进度会有所差异,因此不能将预披露至发审会的时间间隔简单理解为30天。

    为增强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证监会从2012年2月1日将招股书的预披露时间由原来的发审会前5天提前到反馈意见落实后、初审会之前,为发审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并同时公布在审企业名单,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据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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